旁聽席又變得嘈雜。
法官再次落槌,示意律師繼續。
“第四個疑點,我方當事人為什麼要預謀殺人?經多方核實,原告與我方當事人并不存在利益糾紛,我方當事人甚至從未與原告直接接觸。那請問作案動機是什麼?沒有作案動機,原告的指控就不成立。”
“第五個疑點,每年4月是新生林養護期,護林員并沒有說謊。火災發生地點位于林區中央,當濃煙升起後,護林隊迅速組織滅火,整個過程不超過十分鐘,屬于正常範圍。如果是預謀殺人,怎麼會如此迅速?這說明園區此前并不知情。”
“第六個疑點,護林員的消費與收入不符并不能證明其與我方當事人存在關聯。請原告拿出更直接的證據,而不是憑空臆測。”
“第七個疑點,原告說當時打不開門,那另一名原告是怎麼進入屋内?屋子是從内部上鎖的嗎?發現着火後為什麼要找鑰匙?為什麼認為鑰匙就在屋内?請原告給出合理解釋。”
“第八個疑點,原告說火是從外面燒進來,可警方鑒定起火點在屋内。這又如何解釋?”
“結合以上八個疑點,我方認為原告的證據鍊不完整、邏輯不自洽,不接受指控。”
律師說完,淡定地看了眼法官,一副勝券在握的姿态。
法官看向原告席:“原告有沒有補充?”
趙君臨半眯着眼,笑容裡沒有笑意:“沒有。”
“被告還有沒有要說的?”
律師盯着趙君臨:“沒有。”
“那我們宣布審判結果。”法官翻開文件簿,扶了扶眼鏡,“根據原告的指控,被告收買他人、惡意縱火,嚴重危害原告的生命安全,構成縱火罪、謀殺未遂罪,證據确鑿。經國安部和司法部高層認定,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三個月。由于證據涉密,暫不公開。如果被告不服,可以申請上訴。”
旁聽席一片嘩然。
公開庭審,證據保密——這在A國曆史上沒有先例。
國安部和軍隊都有獨立的司法機構,在處理涉密案件時能直接行使司法權。這些案件在判決時不公開,更不會公開庭審——如果不拿出證據,僅憑法官一張嘴,不光難以服衆,還容易引起騷亂。
趙君臨這是想幹什麼?
千華看着趙君臨,眼裡有驚訝和擔憂。
“沒事,放心。”趙君臨笑容不減,隻有熟悉他的人知道他此刻有多溫柔。
“那我們進行下一起案件的宣判。”法官又扶了扶眼鏡,“有請另一位當事人。”
趙君澤站了起來,在衆目睽睽下走上原告席,坐在千華右邊。
“請當事人陳述。”
“3273年1月12日,淩晨兩點十分,我接到電話,說千華遇到危險,要我趕到洛水路43号,也就是千華的家……”
“我開車趕過去,發現家裡十分淩亂,地上有幾具屍體,而千華藏在儲物室裡,應激反應嚴重。”
千華眉目低垂,眸子裡有微光浮動。
“我把他帶出來,送進了醫院。”趙君澤在這裡收尾。
趙君臨沒有補充。
“被告有沒有要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