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台上,近七旬的老法官問道。沈夜北适才早已魂遊天外,此時才稍稍回過神來:“聽清了。”
他人雖迷茫,表現出來的卻是一如既往的冷靜沉默。老法官是個常年在大洋國生活的法學泰鬥,因而對台下這個令外界聞風喪膽的“雜種屠夫”并沒有太多主觀偏向,換言之,既不憎恨,也不同情。
“認可檢方陳述的事實與否?”
“認可。”
台下議論紛紛。衆人之中,柳餘缺神色最為複雜,捏着公文的手指緊了緊。
書記官飛速落筆。法官繼續追問:“認罪與否?”
戰争罪,且檢方建議量刑是死刑。沒人敢也沒人相信,真的可以通過司法這種綿軟無力的手段來對付沈夜北——之所以建議量刑這麼重,明顯就是某個悍不畏死的愣頭青想借此一戰成名!
可再深想想,到底是誰給了這愣頭青包天的擔子……
“不認。”
“為何不認?”
沈夜北直視着法官的雙眼:“定性錯誤,量刑畸重,為何要認?”
“記錄在案。”老法官保持着他的翩翩風度,隻是淡漠的吩咐書記官做好記錄。“定性錯在何處?”
“戰争罪,是對外的。而西北之事乃是内政,即便定罪,也隻是濫用職權而已。”
“荒唐!”
檢方這次出庭的檢察官是個留洋回來的,書生意氣得很。一聽沈夜北這滿口“胡言亂語”,立刻就發了火:“你算什麼濫用職權,你根本連公職都沒有!法盲!”
說完這句話,非但檢察官自己愣住了,台下也是瞬間一片死寂。人們腦海中不由想到一個邏輯悖論:
對啊?原本沈夜北收拾回鹘人,怎麼看都是内政,确實扯不到戰争罪這種罪名上去。可除了戰争罪,拿什麼給他定罪呢,濫用職權嗎?一個沒有公職的人怎麼配得上這種罪名?如果濫用職權都不能給他定罪,那現行刑法中還有什麼能給他定罪?
一片死寂之中,沈夜北微微側身,看向那名面紅耳赤的檢察官。他倒是不生氣,也不着急,語氣裡甚至帶着點友善的笑意:“我的确是法盲,所以請懂法的檢察官先生指導指導,為什麼要用戰争罪起訴我?”
擡手不打笑臉人。檢察官态度稍微緩和了些,輕咳一聲:“那是因為,西北之事乃我國與奧斯曼帝國之間的戰争,涉及範圍不僅局限于國内……”
“那麼,”沈夜北不客氣的打斷他:“檢方指控我的事實依據又是什麼。”
檢察官微微一愣。這厮剛才不是承認屠城了嗎?“當然是你下令屠城這件事啊?”
“屠城,屠的是什麼人。”
“回鹘平民呗,還能是什麼……”
“回鹘人是奧斯曼人?”
“……”
“所以,”沈夜北微微眯眼,圖窮匕見:“你所指控的罪名和你所依據的事實,根本無法對應。”
檢察官:“……你!”
法官見狀,當即敲了下法槌:“被告,警告你一次,未經法庭許可不準發問!”
把沈夜北給先草草鎮住了,他這才轉向檢察官:“檢方,出示證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