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穹還不算身無分文,從稻妻社奉行那得到的回禮,還剩下一半資金。
不過新卡池那昂貴的抽卡價格,還是讓穹覺得自己應該未雨綢缪才行,原本商人隻是收集情報用的身份,現在真得想辦法賺點錢才行。
身為星穹列車的開拓者,穹覺得自己應該去做一個優秀的冒險家,解開提瓦特的秘密,得到傳說中的寶藏,這樣才無愧于開拓之名。
如果他沒有得到抽卡系統的話。
砂金版星核精随手抛出一枚硬币,迅速按在手背上蓋住,問身邊的拉帝奧馬甲:“教授,猜個面?”
正在看報紙的男人看了眼身邊的金發孔雀,受本體的性格影響,感覺另一個自己有點無聊,沉默幾秒,還是很給面子的說:“正面。”
“那我猜背面。”砂金版星核精挪開手,硬币背面的圖案在陽光下折射出光線。
“我赢了,教授。”金發青年感歎着本體的幸運,有這樣的玄學,無需辛辛苦苦的冒險也能輕松賺錢,真是太棒啦!而且開拓市場也是一種開拓嘛,阿基維利會理解他的。
“你在看什麼?教授。”金發青年歪着身子,偷瞄報紙上的内容。
“我在看價格最貴的幾期報紙,雖然價格有時候不代表價值,不過至少可以對你買的那些報紙進行初步篩選。”
“是我們買的,教授。”金發青年糾正,明明思緒互相串聯,還是充滿興味的問:“教授發現了什麼有價值的事情嗎?”
“價格貴的報紙大都刊登了一些情節嚴重的案件,其中被提及最多的,直到現在都沒能偵破的【連環少女失蹤案】。”真理醫生翻過一頁紙,做出結論:“如果能找到兇手,或許對楓丹人比較有價值。”
“對水神也是如此嗎?”
“或許吧。”
“那我們不如把兇手找出來,讓水神欠我們一個人情?”
“我不是名偵探,你也不是名偵探的助手。”看完一期報紙的真理醫生,把報紙收起來,繼續和身邊的人自言自語:“你覺得水神不會同意我們的訴求?”
“神明總不可能對外面的事完全不知情,如果神明之間有不能幹涉他國的規則……”
金發青年上下抛動手中的金币:“那麼底線,又在哪裡呢?”
“總不可能眼真真見另一個神明死去都無動于衷,不過就目前的情況而言,小草神隻是被自己的子民困住了,還沒到這種地步。”
“先按之前的計劃來,如果水神拒絕,再想其他辦法。”真理醫生指了指金發青年,又指了指自己:“你去打官司,我去賺錢。”
“按照我兩擅長的領域,我們應該換換才對。”金發青年的肩膀垮了下去,表露出對打官司毫無興趣的樣子。
比起在衆目睽睽之下磨嘴皮子,穿着砂金馬甲的星核精更想去賭……哦不,賺錢。
真理醫生無情的說道:“和楓丹商人起沖突的是【砂金】,不是【拉帝奧】,案件申請也是你提交的。”
“好吧好吧,我會去準備材料的,不管是哪裡的商人都不能小瞧,同為逐利者,我可得小心些,可不能被使了盤外招。”
金發青年已經回收了埋在野外的蘇打豆汁兒,兩人重新回到楓丹,為了方便去沫芒宮辦事,穹就近租了一間房,現在多了一個馬甲,穹也不打算浪費錢,說穿了都是他自己,有什麼好介意的。
于是當晚兩隻馬甲擠在一張床上,第二天醒來,金發青年整個縮在真理醫生的懷裡,一隻腳還搭在對方身上,臉直接埋在胸口,這個深度,讓星核精忍不住和自己的胸圍對比了一下,決定以後有機會一定好好健身。
隻是想體驗一下自己抱着自己睡的星核精坐起身,對今晚的體驗評價道:很怪。
用砂金身體睡覺的那部分意識傳來的感觸倒是很舒服,真理醫生這邊,被金發青年枕了一晚上的胳膊發酸發麻,腿也被壓得有些難受。
截然不同的兩種感覺,讓星核精決定以後盡量還是自己一個人睡。
醒來之後,星核精操縱着砂金的馬甲去了一趟沫芒宮,問自己的案件什麼時候開庭,得到的結果是下個月。
“下個月?需要這麼長的時間?”
前台接待的美露辛翻了翻記錄:“是的,您這起案子的被告,也就是楓達銷售部經理,申請了時限最長的案前準備期。”
“也就是說,那位楓達的銷售部經理覺得要用一個月的時間,才能收集齊和我打官司的證據?”
金發青年似笑非笑:“說實話,為了這點小小的糾紛就上審判庭本來就有點小題大做,對方故意申請一個月的最長時限,顯然是想要故意拖延時間,要知道我隻是一個小小的外地商人,一個月的時間也足以讓我損失不少錢。”
别的不說,接近沫芒宮的那件酒店房就挺貴的,一個月下來,可以換他新卡池裡的一整個大保底,這肯定不能忍。
“你們楓丹的審判機制,難道不覺得這很容易讓人鑽空子嗎?”
美露辛露出為難的神色:“這個……”
“這個政策是為了給那些出遠門暫時回不來,或者有特殊情況的人準備的。”一個眉眼淩厲,身着端莊的俊美男人走過來,美露辛頓時露出欣喜的神色。
“那維萊特大人!”
被美露辛喊做那維萊特的男人對着新來的美露辛說道:“不要被詢問者的氣勢壓倒,你隻要做好自己的事就好,超出你權限範圍的,一律不同回答,記錄下來交予我處理便可。”
金發青年看向那維萊特:“這位先生,你的官職聽起來挺大的嘛,既然如此,面對我這種情況,你們是否能提供我解決的方法。”
美露辛插嘴介紹道:“那維萊特先生是我們楓丹的最高審判官。”
那維萊特點點頭,說:“隻要你有證據證明,證明他們在故意拖延時間,那麼我們就可以取消時限,以狀告者提供的時限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