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六年四铢半兩錢禁止民間私鑄,允許郡國鑄币
建元元年三铢錢郡國鑄币
建元五年四铢半兩錢郡國鑄币
元狩四年皮币、白金币、三铢錢郡國鑄币
元狩五年五铢錢郡國鑄币
元鼎二年赤仄錢官爐錢(由國家或國家授權地方設監啟爐)
元鼎四年官鑄五铢錢禁止郡國鑄币,由國家專門機構鑄币(上林三官五铢錢,由鐘官、辨銅、均輸制造)
漢武帝執政後,逐漸放棄“清靜無為”“輕徭薄賦”等既定國策,實行了算缗(min,二聲,向工商業主和高利貸者征收财産稅,每2000錢繳納一算,也就是120錢作稅)、告缗(鼓勵民衆檢舉揭發商人隐瞞财産、逃稅漏稅的行為。揭發者可以獲得被沒收财産的一半作為獎勵)、均輸(桑弘羊提出,通過調整運輸和貢獻的方式,減少運輸成本和勞役成本。主要目的是通過政府統一征收、買賣和運輸貨物,以增加政府收入、平抑物價、減少民衆負擔。元鼎二年,設置均輸官,負責将應繳納的貢品按照當地市價折成當地出産豐富的物品,然後運往其他高價地區出售。但是,運輸所用的人工,名義上由國家支付工資,實際上是征發民夫,作為農民的一種徭役。)、平準(元封元年(前110年)由治粟都尉領大司農桑弘羊提出。辦法是在長安設置名為「平準」的機構,以大司農屬下的平準令掌管。凡大司農諸官的所有物資,包括均輸貢物所剩餘的物品,以及工官制作器物中作為商品的部分,基本上都集中到這一機構。當市場上某種商品價格上漲時,就以低價出售;價格下跌時,則予收購,以保持物價相對穩定。就理論上說,這種官營商業能起到平抑物價,限制富商大賈操縱市場的作用,對老百姓是有好處的。然而在實行中,官商勾結起來囤積居奇,賤收貴賣,進行投機,富商大賈并未受到真正的抑制,貪官又乘機中飽,結果還是苦了百姓。)等一系列新的經濟政策,有效抑制商人資本,但也阻礙了商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