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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章 成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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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控時桐非法獲取國家機密,白桀作為時桐的律師為時桐辯護。

開庭前簡疏文囑咐時桐:“開庭時盡量一句話都不要說,由我和白桀來說話就可以了。還有,記住,不要承認竊聽器是你放的,你就說信雖然是你給林子川的,但火漆裡面的竊聽器你不知道是怎麼回事。”

法庭上,檢方當庭展示林子川從信封上的火漆中找到的那枚竊聽器,指控時桐竊取公安局一場重要抓捕行動的行動計劃,公安局是涉密機關,時桐的行為涉嫌非法獲取國家機密。

公訴人列出了相關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明确規定,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公訴人舉起那枚竊聽器,說:“被告人時桐,在上城區公安分局進行的抓捕行動中,以非法手段在警員林子川身上放置竊聽器,竊取行動計劃,已經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應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白桀辯駁道:“《刑法》一百八十二條關于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定義,需要注意兩個關鍵點,第一,手段必須是非法的,第二,獲取的必須是國家機密。”

公司人道:“這場抓捕行動針對的是一起跨國槍支走私案,涉及國家安全,保密級别很高,非常重要,這次行動計劃屬于國家機密。”

白桀道:“我不是質疑這場抓捕行動的重要性,我的意思是,這枚竊聽器之所以會出現在該名警員的身上,跟抓捕行動沒關系,既然跟抓捕行動沒關系,那就不是竊取國家機密。”

現場嘩然。

白桀說:“在剛才公訴人的叙述中,這枚竊聽器是被封在了一封信的火漆裡,那這封信是從哪來的呢?”

“也是被告人時桐給那名警員的。”

“我當事人為什麼要把信給那名警員?”白桀現場問時桐:“時先生,您為什麼要把那封信給那名警員?”

時桐想起簡疏文的叮囑,組織語言,說道:“那名警員林子川,是跨國槍支走私案的主要負責人之一,在調查這起案子的過程中,林子川一直與我有聯系,我向他提供有關犯罪嫌疑人坤有金的情報,那封信也是情報之一,我說的這些你們可以向林子川求證。至于信封上的火漆什麼時候被人做了手腳,我不知情。”

白桀問:“時先生,你的意思是,竊聽器不是你放的?”

“我從來沒有承認過那枚竊聽器是我放的,隻是它出現在我給林子川的信封中,所以我難辭其疚。”

白桀申請證人出席。

簡疏文站在證人席上,開口第一句就是:“竊聽器是我放的。”

旁聽席上的人竊竊私語,悄悄讨論。

時桐望向簡疏文,臉上雖然沒有什麼表情,但心裡驚訝萬分,簡疏文事先沒說他要幫他背鍋啊。

簡疏文繼續說道:“但我不是要監聽警方的行動計劃,我隻是想知道林子川的動向。我針對的是林子川個人,跟警方的行動無關。”

法官奇怪地問:“你跟林子川有私人恩怨?”

簡疏文點了點頭。

“你們有什麼私人恩怨?請闡述清楚。”

簡疏文看似糾結,實則早就想好了說辭。他說道:“那段時間林子川跟時桐經常見面,我不知道他倆見面是為了傳遞情報查案子,我懷疑時桐跟林子川有不正當關系,心裡吃醋,就偷偷在時桐準備給林子川的一封信上動了手腳,把竊聽器封在火漆裡,想要監聽林子川。非法竊聽的是我。”

法官的臉色愈發古怪,“證人,你跟被告人時桐是什麼關系?懷疑時桐跟林子川有什麼?請描述清楚。”

簡疏文重複道:“我跟時桐是同性伴侶的關系,那段時間時桐和林子川頻繁接觸,而我不知道他倆是為了查案,我誤會時桐劈腿林子川,特别地吃醋,所以才會用非法手段監聽林子川。”

旁聽席上傳來笑聲,這笑聲先是窸窸窣窣,随後越來越大,最後變成哄堂大笑。

今天這事,簡疏文淪為了一個笑柄。

在一片笑聲中大概隻有白桀這樣的冰塊臉才能保持鎮定。

白桀依舊一絲不苟,繼續為時桐辯護:“回到《刑法》一百八十二條關于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定義,還是那兩個關鍵點,第一,手段必須是非法的。非法放置竊聽設備,手段确實違法,但這麼幹的是我當事人嗎?不是。我當事人隻是為警方提供情報,幫助警方查案而已,非法放置竊聽設備的另有其人,與我當事人無關。第二,獲取的必須是國家機密。警方這次的行動計劃非常重要,的确是國家機密,但是竊聽的内容卻根本不是針對這次行動計劃啊。”

白桀看了一眼證人席上的簡疏文,說:“他想竊聽的是所謂的‘情敵’林子川的動向,跟行動計劃無關。這整件事都跟警方的行動計劃無關,隻是一個醋罐子誤會伴侶劈腿後,對‘情敵’生發出敵意,而弄出的一起烏龍事件。”

白桀又道:“當然,不論是因為什麼原因,非法放置竊聽設備都是違法的,涉嫌侵犯他人隐私,要怎麼處罰,應另案調查。而在本案中,我當事人從未竊取過國家機密,不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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