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疏文和江笙來到了上城區人民法院。
他們今天來,不是來打官司的,而是就袁幕穎女士的案子,來做庭前調解的。
庭前調解是在正式開庭前,由人民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的過程。如果庭前調解成功,雙方在調解書上簽字,那就不必繼續庭審了,既和平解決問題,又減輕了法院的壓力。庭前調解的地點一般設在法院内。
調解前,簡疏文跟袁幕穎交代了一些事情:“袁女士,咱們這個庭前調解呢,雖然名字叫調解,但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庭前調解跟庭審不一樣的地方在于,庭審還可以繼續上訴,但調解一旦在調解書上簽字,這個案件就算結束了,不能繼續上訴。所以我一般會提醒我的當事人,要像對待庭審一樣認真對待庭前調解。”
袁幕穎點點頭。
簡疏文又道:“袁女士,作為您的律師,我需要再跟您溝通一下您的需求。對方以侵犯生育權為由要求您賠償和道歉,這個咱們是絕對拒絕的。另外您還有一條要求,您要對方給您道歉,是嗎?”
“是,必須道歉。”袁幕穎斬釘截鐵地說。
簡疏文點點頭,“好的,我知道了。那麼還有一個問題,如果對方提出離婚……”
“離。”袁幕穎依舊斬釘截鐵,但從表情上看她有些痛苦。
法院,調解會議在調解員的主持下正式開始。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我國法律規定婦女享有自由支配自己身體的權利,保護婦女在生育問題上的自主選擇權。妊娠的全過程都在女性身體上進行,婦女中止或不中止妊娠,都是婦女在自主支配自己的身體,都屬于依法行使身體自由權。注意,身體自由權不僅是婦女的合法權利,也是全體公民的基本權利,邱先生試圖限制我當事人的身體自由權,屬于侵權行為,我當事人不僅沒有義務向邱先生賠償和道歉,相反,邱先生應當就自己的侵權行為向我當事人真誠道歉。”簡疏文率先出擊。
邱允的律師姓蔣,蔣律師說道:“對方律師,你可能忘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規定,男女雙方在生育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男方也享有生育權。男方的生育權表現在,夫妻在決定生育或者不生育的時候,男方有參與決策的權利。雖然袁女士有中止妊娠的權利,但進行中止妊娠手術前,她應當先與我當事人商量,而她沒有,她瞞着我當事人就去了。袁女士擅自中止妊娠,在這件事情上,袁女士絕對有過錯。”
簡疏文說:“蔣律師,但你當事人提出賠償十萬,《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應該沒有這種規定吧?”
法律規定男方依法享有生育權,但沒有哪條法律規定當男方的生育權遭到侵犯時女方需要進行賠償,所以邱允的十萬元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就算男方在訴訟中向法院提出賠償,法院通常也不會支持。
蔣律師和邱允互相看了一眼,蔣律師轉頭向調解員說道:“調解員,我們決定改變訴求,不要求袁女士賠償十萬,但要求袁女士真誠道歉,并協議離婚。”
蔣律師說完,邱允悄悄将目光轉向了袁幕穎,而袁幕穎卻根本不看他。袁幕穎的手緊了緊,表情緊繃,一言不發,不知道在想些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