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疏文拿出過往案例,說道:“我查過以往類似的案例,2023年,李某與鄒某結婚後懷孕,李某懷孕5個月時與鄒某發生争吵回到娘家居住,不幸流産,鄒某以感情破裂和李某侵犯自己生育權為由向當地法院起訴離婚,而當地法院認為,女性生育權優于男性生育權,判定李某并未侵犯鄒某的生育權。”
簡疏文又列舉了另一份案例,“2021年秦某與謝某因感情破裂分居,分居時秦某已懷孕。秦某在未通知謝某的情況下獨自前往醫院進行中止妊娠手術,謝某以秦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自己生育權為由将秦某告上法院,要求秦某賠償精神損失費十萬元并道歉。法院認為,秦某進行中止妊娠手術時,兩人已經感情破裂分居,況且秦某患有子宮肌瘤,中止妊娠有身體方面的原因,秦某有正當理由,不屬于擅自中止妊娠,沒有侵犯謝某的生育權,故駁回了謝某要求秦某賠償并道歉的訴求。”
簡疏文對蔣律師說:“蔣律師剛才說優先是優先,侵權是侵權,但在過往案例中,正是由于在女方懷孕的情況下女方有優先于男方的生育決定權,所以你看看類似的案子,有哪個是判了女方侵權的?”
接着,簡疏文看了看袁幕穎,又看了看邱允,向調解員提出建議:“要我說,侵權根本就不存在,倒是男方這麼一折騰,給我當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擾;同樣也是這麼一折騰,導緻夫妻雙方的感情破裂。不如這樣,邱先生就他給我當事人造成的麻煩和困擾向我當事人道歉,然後,夫妻雙方以感情破裂為由在法院協議離婚,今天就把手續辦了。”
簡疏文說完,一旁的江笙突然開口:“是啊,邱先生想要孩子,有實現自己生育權的需求,他與袁女士協商無果,可以離婚找别人實現嘛,這是允許的;袁女士認為現在不是要孩子的時候,也是有道理的,可以到了适合要孩子的時候,她再去找别人要嘛。反正感情破裂這個事實已經存在了,離婚是最好的選擇。”
江笙說完,簡疏文點了點頭,調解員點了點頭,蔣律師也點了點頭。
結果邱允卻突然來了一句:“感情沒有破裂。”
全場沉默。
這時調解員出面,詢問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邱先生,袁女士,剛才一直都是你們的律師在發言,現在我想聽聽你們倆的意見。”調解員說道,她首先轉頭看向邱允,問:“邱先生,是你提出的協議離婚,但剛才你卻突然說感情沒有破裂,如果感情沒有破裂,那拿什麼理由來協議離婚呢?”
邱允想了想,說:“我再次改變訴求,不要協議離婚了,我的訴求隻剩下一個,道歉。”
袁幕穎笑了一下,說:“我也要改變訴求,不要道歉了,我的訴求也隻剩下一個,離婚。”
簡疏文撓了撓腦袋,江笙也撓了撓腦袋。
調解員無奈地歎了口氣,這種情況她見多了。
“事實我已了解,中止妊娠這件事雖然使二位矛盾激化,但二位并未出現不可逆轉的根本性矛盾,我認為,雙方感情尚未破裂。”調解員說。
調解員看了看邱允,又看了看袁幕穎,繼續說:“邱先生覺得,袁女士去醫院進行中止妊娠手術之前沒有通知他,也沒有跟他商量,讓他失去了家庭參與感與決策權,也因此懷疑袁女士不信任他;袁女士認為,她對自己的身體有自主權,而她也惱怒邱先生看不清現在的形式,現在兩位的家庭面臨着困難,這個時候要孩子無疑使困難加倍。”
調解員評價道:“其實夫妻雙方在一件事上産生不同的觀點是很正常的事,這種時候一定要加強溝通和交流,不要一味的自己想自己的。”
調解員對邱允道:“邱先生,男性的生育權通常表現在懷孕之前男方可以平等地跟伴侶商議是要還是不要孩子,但在懷孕後,畢竟懷孕過程是由女性承擔的,所以法律會更偏向于女方,在過往的案例中都是如此,你明白嗎?”
邱允點了點頭。
調解員又道:“邱先生,你一開始要求賠償、道歉加離婚,再後來不要賠償,再再後來離婚也不要了,隻要道歉,其實你心底根本不想離婚,你隻是覺得袁女士這件事做錯了,想讓她認錯,是不是?”
邱允點頭,小聲說:“她不跟我商量。”
調解員轉頭問袁幕穎:“袁女士,你為什麼沒有通知邱先生,獨自去了醫院?”
袁幕穎說:“我試探過他的口風,覺得他不會同意,幹脆不說了,自己幹吧。”
“‘不說了,自己幹吧’,你總是這樣。”邱允道。
“總是怎樣?太獨立,還是太自我?但我不這樣,在職場我怎麼混啊?”袁幕穎突然情緒激動。
邱允深深地看着她,忽然有些心疼。
這時候在場的人幾乎都看出來了,這倆沒想離婚。
袁幕穎沒深入往下說,但她這句話似乎帶出了另外的問題。
女性能大範圍地參加工作其實也就近幾十年的事,直到現在大部分行業也都是男性做主,對女性的偏見雖然在減少但依舊存在,這些偏見主要是覺得女孩子沒主見、不能獨立完成工作、軟弱等,在這些偏見下導緻一些職業女性壓力很大,她們格外想争口氣,證明自己有主見、很獨立、不軟弱。過去總說妻子要體諒丈夫的工作壓力,但如今大多數家庭都是雙職工家庭,妻子在工作上的壓力和心理變化,以及這些因素對家庭和生育決策的影響,為什麼不能被體諒呢?
調解員針對邱允與袁幕穎的問題調解了一個多小時,最終做出裁決,袁幕穎沒有侵犯邱允的生育權,夫妻雙方因缺乏溝通,導緻誤會重重,但雙方并未出現根本性矛盾,夫妻感情受到影響但并未破裂,雙方應該增進溝通和交流,解除誤會,不準許雙方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