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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章 到時,第8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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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人:黎裡、鄭明

筆錄内容:

問:陳楓警官,我們現在找你,是想向你了解1.14重案的相關情況,希望你能如實回答我們的問題。聽清楚了嗎?

答:清楚。

問:2009年1月14日,也就是昨天,你見過章其華警官嗎?

答:見過……

問:請你詳細描述一下1月14日當天的所有情況,從你起床以後的所有時間線,請你向我們具體說明。

答:我直說與華華相關的吧……其他時間都不重要……昨天早上6點多,我在晨練,華華打來電話,要我去一趟她辦公室……我到的時候,她已經換上了春秋制服,外穿了一件棕色短裝棉服……她給我看了一封她手機裡的短信,早上4:11收到的手機短信。手機号碼,她應該是沒有存進手機,所以沒有顯示名稱,隻是一串号碼……短信内容是:“新華印刷廠”。還有:“今天11點”。

問:她沒有跟你說明這封短信是誰發送的?

答:沒有。但我們心照不宣,我知道是誰。

答:我們這兩年經常會聊到一個案子,2007年2.21重案。華華昨天早上在辦公室跟我說,她之前拜托馬先民師傅放出她是第二個徒弟的消息,也是為了這個案子。然後,我跟着她去了裝備室和車隊。我們領了狙/擊/槍和配/槍,也開了去年下半年引進的最新款防/爆警車。她開了那台防/爆車,我開了另一台警車。我們兵分兩路,去了新華印刷廠……關于狙//擊位置,我們07年一整年去新華印刷廠踩過很多次點,也在印刷廠裡找到了當初的最佳狙//擊位置。之後我們也根據秦俊的現場回憶,分析後得出,2007年2.21重案的狙/擊位置隻可能是那個點……

問:然後呢?

答:然後……斷崖下有條路,我獨自走小路,翻越廠區院牆,到達最佳狙//擊點……華華跟我在現場曾經嘗試過數百次,隻有一條路,也隻有按照那條路徑走可以躲過狙//擊視角,進入盲區……當我到達我們預估的狙//擊位置後,果然發現了一名嫌疑人……我擊中了那名嫌疑人的手臂,用我的配槍,還有狙//擊槍……1号嫌疑人兩隻手臂上的槍/傷都來自于我的射//發。

問:之後呢?

答:之後我将1号嫌疑人從廠區屋頂帶了下去,與華華會合。

問:這個時候,你有沒有看到第二名嫌疑人?

答:沒有。

問:章其華警官所駕駛的防爆車裡檢出了殘留的氟烷類物質,你知道這是什麼情況嗎?

答:我不大記得了……可能是另一名嫌疑人……想迷暈我們……

問:那車門也是另一名嫌疑人鎖的嗎?

答:應該是……他一開始打傷了我的頭,我應該是暈過去了……可能是趁着這時候,他将我擡上了車,期間擔心我再醒過來,就又用藥/迷/暈了我……雙重保險。

問:之後發生了什麼?

答:我醒過來的時候,就是魏隊和喬大哥在拍車窗叫我……其他時間發生了什麼?我不清楚。

問:好,陳楓警官,今天的調查就先到這裡。之後我們有任何問題,再跟你聯系。

答:好。

以上所述,與我說的一緻。

陳楓

2009年1月15日

……

……

以上所述,與我說的一緻……

卻不能保證,這裡的“我”,說的就是真實發生過的事情。

調查筆錄,隻是希望你所陳述的是真實發生過的現實,是毋庸置疑的真相。

但是可惜,隻要是人就會有自己的主觀想法,也會在想要隐瞞的時候瞞得住。

他們可能會避而不談那些真實世界裡發生過的事情,或者說,跳過真相……

從“你有沒有看到第二名嫌疑人”開始,陳楓所陳述的就不是事實。

他清清楚楚地看到了被章其華制服的第二名嫌疑人。

被章其華綁在新華印刷廠廠區中央的金屬椅上,與2007年2.21重案時的金屬椅款式一模一樣。

可能,連綁人的尼龍繩樣式也一模一樣。

他還眼睜睜看着章其華走到自己面前,帶走了他在廠區屋頂處制服的第一名嫌疑人。

那人兩隻手都在淌血……

一步一喘。

章其華腰間的配//槍還在,手上卻出現了另一把槍。

他沒有看得太清楚,并不能确定是不是與他們的配/槍樣式一緻。

“陳楓,走,我們先回車上取子/彈。”

他當時沒有猶豫,跟着章其華回到她開來的防/爆車裡。

他是被章其華親手關進防爆車,迷暈的。

他對她完全沒有防備,才給了她機會。

而防/爆車原來不僅為了防那兩個活該千刀萬剮的畜生,也是為了防止他出來。

……

……

在老喬和魏薇叫醒陳楓之前,他其實醒過一次。

新華印刷廠很安靜,很安靜……

安靜得仿佛回到了2007年2月21号那天……

一模一樣。

醒來的那一刻,陳楓才意識到章其華想要做什麼……

他下不了防爆車,心知肚明,也有所感應印刷廠裡發生的事情……

看時間,應該早已結束了。

他能做的不多,隻是伸手抄起了車裡的保溫杯,朝自己腦袋猛砸了一下……

再醒過來,才是魏薇和老喬将他叫醒。

被人攙扶着再次進入新華印刷廠之前……

他忽然想起章其華今天出門前說過的晦氣話……

她去年重新寫過的犧牲遺書,還在老地方。

……

……

被留下的受害人遺屬,同樣也是真真正正的受害人。

法律,并不完美。

現有的部分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受害人及其遺屬的第二次傷害。

受害人已故,而同為受害人的遺屬卻在追求公平與公正的法庭上,必須面對被告席上經證實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

隻因為他們還小,已老,患有精神疾病,隻因為他們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這些畜生們就能逃脫明明白白的死刑,至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而“死緩”意味着,隻要在監獄裡表現良好,他們就能繼續活下去,出獄。

……

……

我們與過去達成和解的方式并非隻有看得開,過得去。

作為身處于事件當中的當事人來說,能夠讓生命獲得慰藉的方式就是最好的和解。

而這種和解,或許并不如大衆所期。

它或許并不平和,也不溫暖,它可能伴随着壯烈。

但是都沒關系……

至少有人終于完成了殉道,走向了遠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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